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诉晋江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海霸王汕头公司持有的第877824号“海霸王”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晋江某公司在经营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时使用“海霸王HAIBAWANG”及“海霸王”标识(下称被诉标识),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公司将“海霸王”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福建高院驳回晋江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海霸王汕头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万元,该判决维持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结果。
因涉案品牌在业界知名度较高,本案备受关注。
知名品牌遭遇商标字号攀附
海霸王汕头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速冻食品生产销售,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渠道均有广泛布局,并曾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
展开剩余59%调查发现,成立于2018年5月的晋江某公司,不仅登记使用相同字号“海霸王”,还以此名称销售鱼薯条、速食米饭、方便面等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海霸王”系列商标高度近似,涉嫌构成侵权,遂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
庭审焦点: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认定
一审中,被告公司辩称:
1、其使用的标识系合法授权,且核定使用类别(第30类方便面等)与海霸王汕头公司涉案商标类别(第29类鱼制食品等)不同,商品不类似,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2、海霸王汕头公司未在方便面等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其利益未受损,索赔不成立。
3、公司字号系依法注册,使用合法合理,不存在攀附混淆。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1、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推广,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告公司所依据的授权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海霸王”字号在2018年前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符合“有一定影响”要件,遂被告公司登记使用该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认为海霸王汕头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自身使用“海霸王”字号属合法合理;被诉行为不会导致混淆,不应赔偿。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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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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